本报北京7月19日讯 (记者 陈冰静)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舒同作品真假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以中国书法杂志社作为主办单位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的“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中展出的本案争议的署名为“舒同”的五幅作品,不是舒同的真迹,系侵权作品;判令中国书法杂志社不得在该案争议的上述五幅书法作品上使用舒同的署名,并在《中国书法》、《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审判长指出,杂志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侵犯了舒同的著作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九)项、(十)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如果被告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执行,朝阳区法院将登报公开判决内容,费用由中国书法杂志社负担。判决后,原告方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而被告方则表示将上诉。